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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执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顾凤来与张金兰民间借贷纠纷正常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凤来,张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C}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执字第1932号申请执行人顾凤来,男,汉族。被执行人张金兰,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顾凤来与张金兰买卖合同纠纷(2013)丽民初字第3750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为30000元,执行费为350元。被执行人张金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无银行存款,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3)丽民初字第37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玉龙审判员  滕金海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玉蕾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