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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一初字第01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黄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1411号原告贾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黄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高强人民陪审员  赵全来人民陪审员  张亚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春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