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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梅中法刑终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胡焕新抢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焕新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梅中法刑终字第15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焕新,男,1984年7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兴宁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兴宁市坭陂镇将军村老新胡屋**号。2001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1年10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2年9月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月6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6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宁市看守所。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焕新犯抢夺罪一案,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梅兴法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被告人胡焕新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胡焕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焕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胡焕新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焕新撤回上诉。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13)梅兴法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庆新审判员  柯 彬审判员  范宜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丘素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