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王执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王红艳与杨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艳,杨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王执字第00117号申请执行人王红艳,女,1969年6月12日生。被执行人杨守军,男,1964年12月2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红艳与被执行人杨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2)铜王王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守军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红艳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7月2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杨守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王红艳支付借款17000元的义务,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守军与申请执行人王红艳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杨守军于2013年9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红艳3600元,剩余款项13400元被执行人杨守军于2013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2013年10月1日申请执行人王红艳已领取3600元,执行费155元代后扣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铜王王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惠 平审判员 常媛媛审判员 郭 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