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执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刘海洋与许宝文、磐石市乐乐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洋,许宝文,磐石市乐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磐民执字第668号申请执行人刘海洋,男,汉族,二七八处职工。被执行人许宝文,男,汉族,磐石市乐乐食品厂经理。被执行人磐石市乐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波,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海洋与被执行人许宝文、磐石市乐乐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3)磐民一初字第9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海洋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3)磐民二初字第96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深审 判 员 杨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