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民初字第01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唐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汉民初字第01149号原告唐某某,女,生于1953年1月17日,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67岁,汉族,农民。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唐某某带有一女,被告张某某有一儿一女,现均已成家。由于原被告各偏爱各自的子女,相互间矛盾重重,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自2009年至今,原被告分居三年之久,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3.案件受理费依法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1987年初经人介绍认识谈婚,同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未生育子女,原告唐某某带有与前夫所生一女,被告张某某与前妻生育有一儿一女,现均已成家。近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户籍证明材料、婚姻关系证明证实,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双方各自子女成家以后,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睦。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应当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关心支持,加强沟通理解。原告主张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与被告分居多年,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其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但春威人民陪审员 朱秀梅人民陪审员 徐鸥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