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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赵安杰与陈小刚、卢阳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安杰,陈小刚,卢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678号原告:赵安杰。委托代理人:徐红光。被告:陈小刚。委托代理人:许莎莎。委托代理人:吕巍巍。被告:卢阳。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代表人:王旭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安杰与被告陈小刚、卢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安杰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安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赵安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厉晶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陆承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