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国庆与被执行人陈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庆,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朱国庆,男,汉族,1958年9月27日生。被执行人陈刚,男,汉族,1977年1月3日生。本院在执行朱国庆与被执行人陈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2011)惠民一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朱国庆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刚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惠民二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武建国审判员 弓永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樊育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