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民初字第317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严谷云与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李文斌、李志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谷云,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李文斌,李志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3179-2号原告严谷云,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法定代表人谈毅,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文斌,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志金,女,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严谷云与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李文斌、李志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本案被告李志金的住所地在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82号21栋602房,李文斌与李志金系夫妻关系,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82号21栋602房系被告李文斌的经常居住地,其经常居住地属本院辖区。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李文斌与严谷云于2012年4月5日签订《借款合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利华人民陪审员 宋国英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 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