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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庆执字第1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贾子礼与南充百恋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子礼,南充百恋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顺庆执字第1000-1号申请执行人:贾子礼。被执行人:南充百恋商贸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顺庆民初字第362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南充百恋商贸有限公司、王裕胜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贾子礼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已受理立案。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裕胜银行存款10000元至顺庆区人民法院案款账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