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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法民初字第038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勇、张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勇,张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法民初字第03819号原告重庆市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和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义清,女,1971年1月5日生,汉族,重庆市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刘勇,男,1977年10月15日生,汉族。被告张智,女,1980年12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和平,系重庆市荣昌县盘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勇、张智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21元,由原告重庆市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钟永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颖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