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利民二初字第06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亚南与合肥万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利辛县江集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南,合肥万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利辛县江集镇人民政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二初字第0649号原告:张亚南,男,198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代理人:康明杰,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陈,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万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葛德忠。总经理。被告:利辛县江集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XX,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南与被告合肥万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利辛县江集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83元,减半收取1092元,由原告张亚南承担。审 判 长 段莉莉人民陪审员 陆 琳人民陪审员 邵 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盼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