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执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樊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某,樊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韩执字第00164号申请执行人薛某某,女,生于1975年6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樊某,男,生于1974年2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韩民初字第002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薛某某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案件款50000元,并承担相关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已执行并付给申请执行人9290元,对下余款项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韩执字第00164号案件终结执行。在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梁存仓执行员 王锁祥执行员 车小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宗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