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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泰雅商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祈田、曾齐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祈田,曾齐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泰雅商初字第98号原告: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赖立明。委托代理人:刘俊海。被告:吴祈田。被告:曾齐敏。原告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吴祈田、曾齐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包伟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池万澄、人民陪审员林须环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祈田、曾齐敏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称:被告吴祈田因大棚菜园资金周转,于2011年4月18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合同约定于2013年4月15日前归还本金及相应利息,并约定借款利率为10.61‰,超出约定期限按合同规定计算,由被告曾齐敏作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原告现请求:1、判令被告吴祈田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从2011年4月18日起至2012年4月15日止按本金20000元,月利率10.61‰计息;从2012年4月16日起按本金20000元,月利率15.915‰计算逾期利息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曾齐敏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两被告身份证明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借款借据、保证借款合同各一份,以证明被告吴祈田于2011年4月18日向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2年4月15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0.61‰,逾期不还则按照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15.915‰),还款方式为按年结息、到期还本,并由被告曾齐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被告吴祈田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曾齐敏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当庭举证出示,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可以证实相应事实,故予以采纳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被告吴祈田因大棚菜园需资金周转,于2011年4月18日向原告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溪信用社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12年4月15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0.61‰,还款方式为按年结息、到期还本,逾期不还则按照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15.915‰),且由被告曾齐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后,向被告吴祈田发放了贷款2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两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故而成讼。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照约定发放贷款给被告吴祈田,被告吴祈田负有按照约定还本付息的义务,原告请求由其偿还所欠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包括逾期利息),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曾齐敏应按保证合同的约定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吴祈田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祈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1年4月18日起至2012年4月15日止按本金20000元,月利率10.61‰计息;从2012年4月16日起按本金20000元,月利率15.915‰计算逾期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曾齐敏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负连带保证责任,其在实际承担了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吴祈田追偿。两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9元,由被告吴祈田、曾齐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包伟华代理审判员  池万澄人民陪审员  林须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洲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