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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贾X与刘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X,刘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87号原告贾X。委托代理人苏大民。被告刘X。本院在审理原告贾X与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X于2013年11月25日以原、被告已经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X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X撤回对被告刘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X承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 判 长  杜继涛人民陪审员  王随学人民陪审员  胡 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贾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