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民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杨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715号原告何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何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致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治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勋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