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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船民二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侯丹与吉林市建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丹,吉林市建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二初字第461号原告:侯丹,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吉林市建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曲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丹与被告吉林市建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丹于2013年11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丹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确系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侯丹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