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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千法执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何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31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农民。被执行人何某某,男,农民。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338号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何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调处何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婚生女儿何欢抚养费7000元,并负担诉讼费50元,共计人民币70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何某某分别于2013年11月22日、11月25日将执行标的705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338号民事调解书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拴信人民陪审员  时元功人民陪审员  兰银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维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