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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钟祥旧民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京山某某包装有限公司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京山县某某包装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钟祥旧民二初字第00006号原告京山县某某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京山县某某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京山县某某包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京山县某某包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京山县某某包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京山县某某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某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