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磐民一初字10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焦贵富与磐石市鑫森石油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被告袁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贵富,磐石市鑫森石油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袁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1053号原告:焦贵富被告:磐石市鑫森石油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立东。被告:袁立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焦贵富诉被告磐石市鑫森石油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被告袁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贵富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贵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贵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00元,全部退回原告焦贵富。审判员  高清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房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