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执字第3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吕景山与牟海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景山,牟海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执字第358-1号申请执行人吕景山。被执行人牟海青。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吕景山与被执行人牟海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额42000元,已执行17900元,尚欠24100元及迟延履行金执行未果。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0)周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俊功审判员 张 明审判员 王 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贵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