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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执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爱国与被执行人铜川市万方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爱国,铜川市万方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耀执字第00089号申请执行人杜爱国,男,汉族,1967年8月21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被执行人铜川市万方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云朝,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杜爱国与被执行人铜川市万方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4月8日作出的铜耀劳人仲案字(2013)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铜川市万方劳务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杜爱国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7888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6月4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铜川市万方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支付工资、生活困难补助合计7888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50元,铜川市万方劳务有限公司自觉支付2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耀劳人仲字(2013)4号裁决主文第一、二、三项所确定标的额中的25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文审 判 员  张彦锋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满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