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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3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诉杨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杨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34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石亭峰,行长被执行人杨丽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诉杨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39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杨丽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借款本金2988591.69元及利息35784.96以元(暂计算至2013年5月23日,自2013年5月24日起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还款之日止)。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杨丽萍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杨丽萍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2013)金民二初字第39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军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