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沭民辖初字第00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苏阳与孙兆朴保证合同纠纷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阳,孙兆朴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民辖初字第0042号原告苏阳,市民。委托代理人张铁铸,江苏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军兵,江苏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兆朴,市民。委托代理人杨月明,江苏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阳诉被告孙兆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孙兆朴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是在南京市玄武区,要求将该案移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经审查,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居住地在沭阳县,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孙兆朴认为其经常居住地是在南京市玄武区,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孙兆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丽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