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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4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宝鸡市金之尊商贸有限公司与敬东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金之尊商贸有限公司,敬东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442-1号申请人宝鸡市金之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金台区跃进路。法定代表人谭镇,任经理。被执行人敬东宏(又名敬东红),男,生于一九七0年五月二十一日,汉族,住本市金台区曙光路**号院。宝鸡市金之尊商贸有限公司与敬东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47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敬东宏(又名敬东红)的工资账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执字第004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孟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