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立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雅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何万福等回收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底市雅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何万福,谢初顺,尹堂胜,李红星,新田县红星青蒿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立初字第12号原告娄底市雅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宏,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万福。被告谢初顺。被告尹堂胜。第三人李红星。第三人新田县红星青蒿种植专业合作社。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底市雅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万福、谢初顺���尹堂胜、及第三人李红星、新田县红星青蒿种植专业合作社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何万福、谢初顺、尹堂胜以双方所订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请求将该案移送新田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审查期间,上列当事人已协商解决了双方的争议,原告娄底市雅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以(2013)双民二初字第136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诉。因此,本院对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现裁定如下:对被告何万福、谢初顺、尹堂胜的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审 判 长 黄福江审 判 员 李秋成审 判 员 刘特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胡咏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