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张福来与陈劲松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福来,陈劲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福来,男,1966年5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邱平旺,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劲松,男,1968年2月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爱玉,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文辉,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张福来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东一法民四初字第17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虽然身份证显示住所地是东莞市企石镇,但上诉人长期居住在香港,原身份证显示的住所地已经不是上诉人的实际居住地。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本案由香港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陈劲松无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张福来主张自己长期居住在香港,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本院对其说法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张福来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霞朗第一村民小组30号,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丽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