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顺民初字第06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王保锋与张春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保锋;张春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顺民初字第0680号原告王保锋。被告张春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锋诉被告张春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保锋于201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保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保锋负担。审判员 黄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岳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