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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18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史艳艳与张张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806号原告史某某,女,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谈新红,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张某,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孟娜人民陪审员  李双林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于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