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015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穆鸿声与被告舒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鸿声,舒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1534号原告穆鸿声。被告舒嵘。本院在受理原告穆鸿声与被告舒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穆鸿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穆鸿声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薛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