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淳执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淳执字第00134号申请人王某某,男,生于1974年6月13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卜某,女,生于1961年10月28日,汉族,电力局职工。被执行人张某某,女,生于1976年3月3日,汉族,农民。申请人依据淳化县人民法院(2012)淳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将案件款履行完毕,现申请人王某某已将案件款全部领取,该案应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2)淳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新兵代理审判员 王海军代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