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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民初字第85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原告章尾种与被告李保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尾种,李保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8574号原告章尾种,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金龙,福建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保全,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尾种与被告李保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尾种以欲与被告案外进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保全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尾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90元,因撤诉结案依法减半收取8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文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勤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