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威民一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一初字第1037号原告宋某某,男,汉族,1980年1月7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南宫市。被告尚某某,女,汉族,1978年11月5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明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瑞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