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雨民初字第3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湖南锐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纵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锐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长沙纵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3103号原告湖南锐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湘湖渔场时速风标1201房。法定代表人符军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文辉,男,汉族,系湖南锐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制部法务专干。被告长沙纵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乡桃阳村新势湾组。法定代表人何纳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原告湖南锐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纵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锐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锐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锐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31.5元,由原告湖南锐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利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