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26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王居东与梁荣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居东,梁荣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2625号原告王居东。委托代理人潘飞。被告梁荣叶。原告王居东与被告梁荣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潘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荣叶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公告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居东诉称:2012年10月28日被告借原告现金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2013年1月31日被告又借原告现金50000元。上述两笔借款共计100000元,至今未偿还。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梁荣叶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8日被告借原告50000元,原、被告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未约定借款利息,当天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付被告50000元,但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2013年1月31日被告借原告50000元,原、被告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2013年2月1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付被告50000元。上述两笔借款共计100000元,至今未偿还。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两份、银行转账证明两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梁荣叶借原告王居东100000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两份及银行转账证明两份证实,事实清楚,应予认定,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荣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王居东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梁荣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烈军审 判 员 王建民人民陪审员 陈永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翠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