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民初字第007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侯某某、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侯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初字第00773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鲁晓平,陕西省富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侯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侯某某、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判员 任亲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荣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