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东民一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大东民一初字第822号原告:李某某,女,196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李某某,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6月登记结婚,1991年4月21日婚生一女李海宁,现上大学四年级。婚后被告就有家暴行为,多次家暴,2002年原告因被告严重家暴,曾来院起诉,后经亲友劝说,被告承诺不再家暴,原告撤诉。后被告不改恶习,又多次家暴。2013年5月26日因家事纠纷冲突,被告又有严重暴力行为,致使原告身体多处严重外伤,第七根肋骨骨折,有当时送医的邻居和后来赶到的女儿家人等为证,有第四人民医院的CT检查结果后病志为证,被告行为已严重威胁到原告的生命,人身安全,双方感情破裂,请求离婚。婚后有两处房产,一处位于大东区合作街16号323,建筑面积41平方米,另一处位于大东区东陵西路28-7号361,建筑面积108.27平方米,该房有贷款。小房归被告所有,写的是被告的名字。大房归我所有,写的是我的名字。从今年5月开始原告离家分居至今。诉讼请求:1、请求与被告离婚;2、婚后财产依法判决。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相识、登记、孩子情况属实,不同意离婚,我打原告是错误的,我在电脑上看见聊天记录我怀疑原告有外遇,我们发生冲突,骨折是我们抢手机的时候原告撞墙角上了,我踢原告屁股了,骨折不是我踢的,我还打了原告三个嘴巴子。婚后总共有三、四次家暴。平时我们过的很好,我从两年前就怀疑原告有外遇,我打人不对,原告也有一定的责任,如果原告不上网瞎聊,我也不会打原告,我是因为在乎原告。我希望原告能回家,我们各自退一步,我可以改正我的缺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6月登记结婚。1991年4月21日婚生一女李海宁,现上大学四年级。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等琐事吵架,被告有时动手打原告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法庭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社区证明、门诊病历证据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因生活琐事吵架,被告有时动手打原告产生矛盾。在诉讼中,被告表示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并改正自身动手打人的缺点毛病。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到完全破裂程度,原告应给予和好机会,不宜再坚持离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之日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振刚代理审判员 栾 兰人民陪审员 孔 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