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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执民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齐睿焘与郭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睿焘,郭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民字第00318号申请执行人齐睿焘,男,生于2004年12月27日,汉族,学生,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大街*组。法定代理人齐龙,男,生于1976年12月24日,汉族,干部,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大街4组288号。系齐睿焘之父。被执行人郭勇,男,生于1985年1月2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堡村*组。委托代理人郭喜成,男,生于1967年5月22日,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堡村*组。齐睿焘与郭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费57656.13元,诉讼费800元。本案执行费为7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1月25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郭勇于当日给付现金4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776元后申请人自愿放弃下余执行款及迟延履行利息的执行请求。协议生效后,郭勇给付了申请人4000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776元。本案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吴军强审判员  朱奋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民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