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洋法执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雍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雍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洋法执字第00134号申请人杜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杜清芳,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雍某某,女,汉族,农民。申请人杜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洋县人民法院(2011)洋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000元及双倍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雍某某已将执行款8000元及双倍债务利息863元交纳,申请人已全额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洋县人民法院(2011)洋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杨志新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党白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