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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商初字第19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杭州侨瑞钢铁有限公司与杭州闽和钢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侨瑞钢铁有限公司,杭州闽和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948号原告:杭州侨瑞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俊杰、陈锡根。被告:杭州闽和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雁。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侨瑞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闽和钢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侨瑞钢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侨瑞钢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侨瑞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杭州侨瑞钢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