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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民二(商)初字第17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重庆可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松民二(商)初字第1778号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伴亭路599号6-7幢法定代表人马克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佳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重庆可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大道(好家园)8号2-3。法定代表人李维维,负责人。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可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欢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于2013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佳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10月,原、被告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位于“重庆市某凤凰城”内的32台电梯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服务期限自2011年10月17日起至2012年10月16日止,一年的维保费用合计人民币115,200元(以下币种同),被告应按季于2012年10月10日前付清。签约后,原告按约对上述电梯进行了2个月的维修保养,并由被告签字确认。后因被告单方终止合同而导致原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据此,被告最迟应于2012年1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2个月的保养款19,200元。同时,根据合同规定,被告单方终止合同,应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综上,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付电梯保养款19,200元;2、被告偿付单方终止合同的赔偿金23,040元;3、被告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9,2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11日起算至判决生效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七计算)。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合同书一份、电梯保养作业报告书一组及发票签收单一份、合同终止通知书一份。被告重庆可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告按约对合同项下的电梯提供维护保养,被告理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被告逾期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付电梯保养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合同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原告对此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解约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被告放弃其答辩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可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电梯保养款人民币19,200元;二、被告重庆可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赔偿金人民币23,040元;三、被告重庆可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19,2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11日起算至判决生效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七计算)。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1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470元,由被告重庆可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伟代理审判员  朱欢人民陪审员  彭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