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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催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绍兴市鑫飞针织品有限公司、曹锋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市鑫飞针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催字第49号申请人:绍兴市鑫飞针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锋。申请人绍兴市鑫飞针织品有限公司因遗失号码为31300051/29060343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0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绍兴市鑫飞针织品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绍兴市鑫飞针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