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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催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上海东翼机床配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东翼机床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鼓催字第87号申请人上海东翼机床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四团经济小区B区A座10号。法定代表人邵国兴,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阮明章,男。申请人上海东翼机床配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号码号码3100005121428936,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南京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付款行浦发银行北京西路支行,收款人徐工集团南京研究院有限公司,被背书人即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晓斌审 判 员  王 玫代理审判员  高 臻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夏颖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