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1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文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华,郑有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1275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华。被执行人郑有朋。张文华与郑有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1)金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郑有朋欠张文华借款本金37000元,承担借款利息23000元,合计60000元,此款于2011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归还,并承担诉讼费用464元。至期后,义务人郑友朋未履行,权利人张文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另案拍卖被执行人房产,申请执行人分配到位25000元,余款因被执行人郑有朋长期外出,工资收入被另案依法扣留,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郑有朋长期外出,工资收入被另案依法扣留,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执行,符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终结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可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永军执行员 房春生执行员 王德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月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