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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公司,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1385号原告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园区。法定代表人赵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海威,该公司员工。被告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269号9栋2单元7楼701号法定代表人朱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晓红,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725元,由原告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均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佳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