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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复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张玉安与陕西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功凯等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功凯,乔冬梅,张玉安,陕西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金银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复字第86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胡功凯。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乔冬梅。申请执行人张玉安。被执行人陕西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21号华融国际商务大厦A座26层。被执行人陕西金银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二路第五国际A座1幢1单元。张玉安与陕西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功凯、乔冬梅、陕西金银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胡功凯、乔冬梅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碑执异字第00029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复议人胡功凯、乔冬梅向碑林区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2012)西莲证经字第0072号公证书、(2013)西莲证经字第0475号执行证书申请,故向我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为,申请复议人胡功凯、乔冬梅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胡功凯、乔冬梅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东清审判员  张贵田审判员  骆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