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04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全展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石嘴山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全展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石嘴山市规划管理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0407-1号原告(反诉被告):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3号橡树星座B座22层22201-22204号房。法定代表人:徐建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钢,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耀武,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全展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62号楼1404室。法定代表人:张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磊,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嘴山市规划管理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世纪大道以东三馆一中心。法定代表人:鲍有记,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全展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石嘴山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石嘴山市规划管理局起诉的申请。反诉原告北京全展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石嘴山市规划管理局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反诉原告北京全展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反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嘴山市规划管理局的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北京全展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反诉受理费4090元,减半后由反诉原告北京全展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承担2045元。审 判 长 朱 华人民陪审员 李俊毅人民陪审员 刘玉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