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燕民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黄家让与干建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让,干建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燕民初字第1153号原告黄家让,男,1958年10月30日生,汉族。被告干建华,男,1967年3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家让与被告干建华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家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继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