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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民申字9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郑元贵、徐国秀与盐源县人民医院、盐源县干海乡鱼脊村卫生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郑元贵,徐国秀,盐源县人民医院,盐源县干海乡鱼脊村卫生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申字9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元贵,男,汉族,1967年3月28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国秀,女,汉族,1968年9月9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盐源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四川省盐源县盐井镇政府街***号。法定代表人:杨永忠,该医院代理院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盐源县干海乡鱼脊村卫生站。住所地:四川省盐源县干海乡鱼脊村。负责人:冯会蓉,该卫生站医生。再审申请人郑元贵、徐国秀因与被申请人盐源县人民医院、盐源县干海乡鱼脊村卫生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川凉中民终字第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郑元贵、徐国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何 华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吉家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