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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刘庆与市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庆,刘耕耘,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5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庆,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耕耘,男,系刘庆胞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一医院)法定代表人付度关,市一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成章凯,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刘庆、刘耕耘因与被上诉人市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2〕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庆、刘耕耘,被上诉人市一医院委托代理人成章凯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采信的襄阳市医学会、湖北省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上诉人刘庆、刘耕耘在2013年9月4日的一审庭审中提出了异议,且又书面申请要求襄阳市医学会、湖北省医学会的鉴定人员出庭作证,但原审法院未通知鉴定人员出庭作证,而直接将该鉴定意见作为定案的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属诉讼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2〕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2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柴 勇代理审判员  王定强代理审判员  张 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